北京品诺优创科技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由北京品诺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品福通卡、品福通劵发行、使用及退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品福通卡、品福通劵为不记名卡

面值种类共计四种分别为1002005001000不记名卡有效期为自售出之日起36个月。

 

第三条  购买、使用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消费使用或出现问题处理时,购卡人或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预付卡的购买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及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需要凭购卡人及单位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五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得使用现金,应通过银行转账,包括使用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划账等。

 

第六条    无论以任何形式的支付方式购买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本公司将按国家规定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条  购卡人及单位在购买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时,须检查预付卡是否完好,如发现损坏,应在购买当时找售卡人员更换卡片。

 

第三章  预付卡的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持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本公司网站(pft.pinuc.com)、微信号(pinfutong进行使用,使用范围以本公司的官方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公告为准,也可通过400-678-5568客服电话进行查询。本公司有权调整品福通卡、品福通劵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用卡场所或网络平台应接受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消费,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消费。

 

第十条  持卡人应在本公司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使用。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品福通卡、品福通劵的,持卡人与其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本公司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可为持卡人提供各种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等方式告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形式以本公司的官方网络平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品福通卡、品福通劵可在pft.pinuc.com)、微信号(pinfutong或使用400-678-5568热线电话查询预付卡余额及消费明细,也可以进行充值、卡片及密码挂失等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品福通卡、品福通劵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使用品福通卡、品福通劵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本公司将资金退还至原卡。若发生原品福通卡、品福通劵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限额的,应退回至另外一张、品福通卡、品福通劵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以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本公司客服热线400-678-5568为持卡人/购卡人提供品福通卡、品福通劵卡的咨询、购买、售后等服务。

  

第四章  预付卡的挂失及补、换卡

 

第十七条  购卡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及其密码。因购卡人(持卡人)保管不善,导致品福通卡、品福通劵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品福通卡、品福通劵不记名卡不可挂失。

 

第十九条  因非人为毁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无法交易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400热线办理修复或换卡,换卡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快递形式邮寄将收取5元手续费快递费持卡人自理

 

第六章  预付卡的退卡

 

第二十条  不记名卡逾期可办理激活,持卡人需自行承担手续费延期半年5元/张,延期一年8/张。记名卡持卡人或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的需支付退卡手续费1/张。

如因本公司品福通卡、品福通劵业务终止,本公司将免费为所发行的全部不记名卡办理退卡服务,退卡办理具体事宜详见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告。

购卡人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本公司退卡,公司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购卡人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退卡业务时应持购卡原始发票(或凭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购卡银行账户,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退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退卡的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原购卡银行账户中。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中。退卡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及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根据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存管确保资金安全,存管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管,依法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购卡人、特约商户、持卡人应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防范被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品福通卡、品福通劵支付与购卡人、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如本公司变更本章程的,将提前30日在公司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持卡客户按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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